(相关资料图)
在现今社会中,居然还真的有很多人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而且许多人还真地认为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有这样一个案例,案情简单,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刘老太太今年79岁,共育有五个儿子。自1994年起,刘老太太一直老大、老三、老四和老五扶养,二儿子一直未尽过赡养义务。现在自己年纪大了,需要孩子们尽一定的扶养义务,但不能老让其他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二儿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么多年来,二儿子一直在外,从未回过家,未尽过任何赡养父母的义务。为此,刘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年支付3500元生活费,并且承担医药费用。
二儿子接到法院传票后,也是非常生气,并且对这几年未能赡养父母的事情,他自己并没有感到任何不妥。原来,1994年的时候,二儿子与父母之间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家庭矛盾(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一直未能解决。最终,在他人的见证之下,二儿子与父母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协议约定二儿子不继承父母遗产,不负担父母在世一切费用,父母亲在世由其他四个儿子负责一切生活费用,一直到百年以后。
协议签订后,二儿子即离家出走,再未回过老家。甚至刘老太太的丈夫去世的时候,二儿子也未回家奔丧。
庭上,刘老太太向法院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证明原被告是母子关系,以及《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拟证明二儿子自1993起断绝父子关系,未尽赡养义务。二儿子没有提交证据,但表示父子关系已经通过协议进行了明确,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均已断绝,自己不再有赡养的义务了。
事情讲到这里,自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真的可以通过一纸协议进行断绝吗?当然不是。我们看看法院的判决是怎么描述的。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自然而成的,“断绝父子关系”、“断绝母子关系”这种约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更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血亲关系。如果父母虐待子女严重,法律可以剥夺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无法“断绝”父子或母子关系。更不能因为签署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就可以免除一方的赡养义务或者一方所享有的继承权。
但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自2001年至今,人民法院判决中涉及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案件,居然有800多条。看来,许多人还真的以为一纸协议可以断绝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呢。